事项名称 | 临时建(构)筑物实施的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
办理条件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 ||
办理材料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4、《(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批复》; 6、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 7、建筑施工图(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式资质章)。 8、环保、消防、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材料(5日内),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业务科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颁发。 3、决定阶段责任: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批后公开,整理资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第二条 (二)县城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一般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征(已建天然气工程按35元,未建天然气工程按30元计征),其他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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